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6动态浏览次数:790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相关政策进行解读,请各位同学查阅。

 一、资助内容:

 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资助要求:

 (一)工作地点

1.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以下。

2.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3.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市辖区内街道办不予代偿;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工作的符合工作地点可以代偿。

 (二)工作岗位

1.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

2.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等。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不含企业)。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招聘的“内地高校优秀毕业生”、“选调生”(工作地点在乡、镇以下)。

5.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工作年限

1.三年以上(含三年)。

2.基层工作年限(合同)不足三年的毕业生不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的基本申请条件。

3.工作派遣文件或就业协议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合同签订三年的符合。)

 三、资助标准:

 (一)资助金额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按照学费实际金额进行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人/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资助年限。

 (二)资助方式

 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代偿学费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四、提交材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情况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2.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向所属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五、常见问题

1.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3.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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